在编工作人员(公务员)国企职工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落户。(2)落户地,可依次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以及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6)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