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登记-夫妻投靠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县农村地区落户的,应符合结婚、有农村产权住房、实际居住的条件。 (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但离婚的,子女应随直接抚养人迁移。(说明: (1)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受迁来人户口迁出地城乡属性和以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限制。(2)此“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其同户直系亲属的产权住房(产权住房地址与落户地址不一致的除外)。(3)实际居住是指在户口迁入地申报暂住登记满半年或持有居住证的情形,或者因特殊情况未申报暂住登记但能提供相应时限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等相关依据经派出所核实的,或以结婚登记之日起算满半年,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不受实际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