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国籍注销
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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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外国护照及翻译件和中国签证或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3)丧失国籍人《居民户口簿》和已申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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