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日期:2021-12-17
大 中 小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或撤销失踪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或者失踪宣告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失踪注销户口的相关手续)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