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留身份不明妇女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居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且在收留地实际居住生活年满五年,经动员不愿送民政部门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应在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说明私自收留妇女的时间、地点,使用姓名、年龄,智力等身体特征情况,以及是否查找其身份、实际居住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但按规定采集身份不明妇女的DNA血样、指纹比对,发布寻亲公告时间不计算入内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