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冲突未成年人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我国境内持有外国护照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符合具有中国国籍条件的无户口未成年人,需要申办户口的,应由其监护人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认定具有中国国籍后,再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恢复)户口。 但在国内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国籍冲突未成年人需要落户的,不需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按现行国内出生未成年人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办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3)出生证明(曾在内地登记过户口的除外);(4)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5)非婚生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6)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7)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8)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9)国外出生且申请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声明(或者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