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定居通知书后,在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