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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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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