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以及入籍或复籍批复复印件;(3)有效身份证件;(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