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非婚生育的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3)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出生证明; (4)非婚生育情况说明;(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6)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8) 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9)国外出生的,还应提供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澳门台湾出生的不提供);(10)国外出生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还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中国国籍认定材料和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声明(或者证明)。(11)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