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504000160235363号

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4000160235363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石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车牌渝A7***X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530952分,在石柏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

石柱大队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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