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504000160235363号
日期: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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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4000160235363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石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车牌渝A7***X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5月30日9时52分,在石柏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
石柱大队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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