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刑)行罚决字〔2025〕5号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刑)行罚决字〔2025〕5号
违法行为人 刘某某,男,27岁,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5日期间刘某某在名为“**娱乐”赌博APP内注册账号并充值人民币在该网站中一款名为“**”的赌博游戏中进行赌博,刘某某在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期间共充值人民币7900元,提现14300元,刘某某在该赌博网站赢6400元,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情节严重。2025年4月5日刘某某主动到石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送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