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万安)行罚决字〔2025〕64号
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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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万安)行罚决字〔2025〕64号
违法行为人 朱某某,男,29岁,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23时许,在石柱县南宾街道隆鑫花漾城小区后的村道路旁,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与龙某以***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嫖娼。2025年4月25日,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交易记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行政拘留立即送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从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3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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