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西)行罚决字〔2024〕14号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西)行罚决字〔2024〕14号
违法行为人 颜某某,男,34岁,1990年*******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7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石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1月,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石柱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查明:2024年2月4日5时许,颜某某在未取得运输危险物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民用面包车运输烟花爆竹,当车辆行驶至石垫路******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清点颜某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共计193件,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以上事实有:颜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辨认、证据保全决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颜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没收非法运输的193件烟花爆竹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达本决定书后送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1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