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南宾)行罚决字〔2024〕78号
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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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南宾)行罚决字〔2024〕78号
违法行为人 刘某某,女,32岁,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郎某某、廖某某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新开路**号郎某某开设的茶馆内,以打“倒倒胡幺鸡配”接下的方式(赌注50元,放炮50元,自摸100元,杠牌无钱,明杠胡牌加50元,暗杆胡牌加100元)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相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该决定书即送重庆市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五日(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清单 清单共 一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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