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南宾)行罚决字〔2023〕121号
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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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南宾)行罚决字〔2023〕121号
违法行为人 付某某,女,34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5月1日20时至2023年5月2日1时,违法行为人付某某与陈某、姚某某、马某三人在石柱县南宾街道南门口********包房内以打成都麻将幺鸡配换三张(底注**元,*番封顶,自摸加番)的形式进行赌博,此次赌博付某某所持赌资****元,输了****元,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相、同案人员的陈述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3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送往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14日),罚款于15日内自行到银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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