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西)行罚决字〔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西)行罚决字〔2023〕15号
违法行为人 刘某某,男,55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9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3年3月24日08时许40分许,刘某某驾驶渝******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石柱县西沱镇******路段与对向行驶的由某某驾驶的渝******小型汽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4mg/100ml,属饮酒驾驶。经查询,刘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20时许,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石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过,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前科材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二日,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送至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执行期限: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6日,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