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冷水)行罚决字〔2022〕13号
日期:2022-11-28
大 中 小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冷水)行罚决字〔2022〕13号
违法行为人 代某某,女,48岁,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8月9日9时许,石柱县冷水镇**村村委会干部在石柱县冷水镇**村**********现场主持违法行为人代某某与番某某土地纠纷的调解。番某某到达现场后,代某某与番某某为土地事情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抓扯,现场村委会干部和群众劝阻。经民警组织调解,双方未调解成功,代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疾病诊断书、受伤部位照相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代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