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南宾)行罚决字〔2022〕208号
日期: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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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南宾)行罚决字〔2022〕208号
违法行为人 代某某,男,28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6月18日代某某因吸毒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2年9月16日代某某因吸毒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
现查明:2022年10月2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代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家中吸食毒品**,后于2022年11月1日17时许被民警抓获。经对代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代某某的新鲜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反应,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照相、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相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代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送往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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