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沙)行罚决字〔2021〕22号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沙)行罚决字〔2021〕22号
违法行为人 田某某,男,21岁,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田某某购买冰毒后,与向某某一起在向某某位于石柱县******小区******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后间隔两个小时再次购买冰毒与向某某一起吸食;2021年10月19日18时许,田某某购买冰毒后,在其位于石柱县万安街*********的房屋内与向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1年10月20日16时许,田某某在其位于石柱县万安街道*********的房屋与向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1年10月21日21时许,向某某过完生日后,田某某在其位于石柱县万安街道*********的房屋内,再次与向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1年10月25日10时许,田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人体尿液检测,田某某尿液中甲基苯炳胺类物质呈阳性反应,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田某某的陈述及申辩、同案人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相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其行政拘留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送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