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黄)行罚决字〔2021〕40号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黄)行罚决字〔2021〕40号
违法行为人 吴某某,男,36岁,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1、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3、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4、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5、因吸毒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6、因寻衅滋事于2021年7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于2021年10月***日14时许,在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的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相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其行政拘留在送达本决定书时送重庆市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十五日,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