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黄)行罚决字〔2021〕43号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公(黄)行罚决字〔2021〕43号
违法行为人 巫某某,男,38岁,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1、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3、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4、因吸毒于2018年8月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5、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巫某某于2021年10月25日19时左右,在其位于石柱县万安街道***************的家中主卧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1、违法行为人巫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违法行为人巫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3、违法行为人巫某某因吸毒于2018年8月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巫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辨认现场笔录、前科材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巫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其行政拘留在送达本决定书时送重庆市石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十五日,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