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依法报废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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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截至2021年11月前,因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内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我大队依法扣留的各类型机动车,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未到交巡警部门依法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附件1:2021年11月前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清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巡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处理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地点:石柱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1号
特此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附件:2021年11月前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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