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97X8/2021-00004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公安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警务公开栏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警务公开栏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警务公开栏目内容 整理

第一部分执法办案

一、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或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四、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五、公安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载明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二部分户政管理

一、户口登记

(一)当场办理

1.未满三周岁小孩出生登记(非婚生育除外);2.死亡(注销)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目除外)的变更、更正;4.持准予迁入证明的户口迁出、迁入;5.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回原籍落户;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8.大中专学生入学、转学、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户口迁移;9.市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购买商品房(有合法稳定住所)、务工经商等迁移入城镇地区落户。

(二)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除上述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外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应批准后进行登记。户口审批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需签名、盖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受理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依程序上报审批。

(三)办理时限

1.由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辖区外调查的除外)。

2.由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辖区外调查的除外)。

3.派出所自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在户籍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免费采集指纹和人像,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后在受理点领取。可自愿申请邮递领取,邮递范围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1.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旧证。

3.补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二)公民在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重庆市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渝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市内任一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后在受理点领取。

公民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或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并提供居住证、暂住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学生证、学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之一。其中,申请换领的,还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继续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两张,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证,3日内取证。

三、签发《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单位证明等,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提出申请。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四、办理《居住证》

(一)居住登记。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和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内其他地方居住三日以上的,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审验证明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登记。

(二)申领条件。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申领居住证。

(三)实行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的住址或就业、就读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换领补领。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办理换领、补领或变更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三部分治安管理

一、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重庆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二、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备案登记

旅馆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申请,由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承诺已具备许可证核发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尚不具备许可证核发条件的,领证后不得立即开展经营活动,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应当提交的材料:1.《重庆市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中填写是否符合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条件);6.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材料;7.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平面图;8.告知承诺书。

公章刻制企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制,企业签发承诺书后即可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待具备许可条件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具备制作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存放档案、印章的档案柜和保险柜等设施设备。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3、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4、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5、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具备公章刻制许可条件;

6、不具备公章刻制条件前,不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7、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受理备案,经审查无误后,向回收企业和回收经营者发放《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

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2.工商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工作人员名册

三、养犬登记和年检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已办养犬登记证的,每年办理年检一次。

办理条件:1.犬只已经免疫,即携犬到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兽医主管部门制发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2.养犬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3.养犬人申请。

办理流程:1.申请登记办证: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包括犬侧身站立全身照片2张)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狂犬病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的办证点办理。2.年检:养犬登记和年检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地点办理年度注册。

第四部分出入境管理

一、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等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住宿的,应当向旅馆出示有效出入境证件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旅馆工作人员当场在治安信息系统中采集入住境外旅客信息并上传;旅馆未安装治安信息系统,或者系统发生故障的,由旅馆工作人员及时将入住境外旅客信息报辖区派出所,派出所于接收信息后24小时内采集入住境外旅客信息。

二、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等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以外地方住宿的,应于抵达住宿地后24小时之内,由境外人员本人或者留宿人,持境外人员有效出入境证件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以及留宿人身份证原件,向属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三、外国人所持护照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到案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凭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等相关材料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者各区县局出入境管理支(大)队办理护照报失证明。

第五部分消防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职责职权如下:

一、火灾预防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三、治安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

群众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互联网上访问重庆公安警快办申报、办理或预约办理以上户政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的部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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