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路段实施载货汽车 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缓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压力,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城区道路交通运行实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继续实施载货汽车限行及通行证管理措施,现将相关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载货汽车限行管理设置
(一)限行时间:每天7时30分至21点30分。
(二)限行范围:红井路、城东北路、万寿大道城东加油站路口至芭蕉路口路段、都督大道芭蕉路口至财信城路口路段、三盖路、城南路围绕的中心城区所有道路。
(三)限行控制:作为限行区域界限的万寿大道城东加油站路口至芭蕉路口路段、都督大道芭蕉路口至财信城路口路段和三盖路按限行时间通行;红井路、城东北路、城南路以及都督大道财信城至火车站转盘路段不受限行时间限制。城东加油站路口禁止驶入万寿大道和城东路;都督大道天泉十字路口南北向禁止左转、北南向禁止右转驶入县人民医院路口方向。
二、载货汽车通行管理规定
(一)继续实施载货汽车通行证管理,根据车辆类型、运输物品种类发放相应的城区货车通行证,持证车辆应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货车限行规定限制。
(三)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通行我县城区道路不受载货汽车禁限行限制,享受与小客车同等通行权。
(四)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轻型货车、中型厢式及中型封闭式货车,通行我县城区道路不受载货汽车禁限行限制。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四、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大中型货运汽车、危化物品运输车辆、9座以上客运汽车和拖拉机。
五、本通告自2026年4月22日起施行。本通告实施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