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拟对2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兹有2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2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事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如下:

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龙坪社区龙王组199号,联系方式:023-73209108 )接受处理,同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情形(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等),且要求听证的,可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甑子坪166号,联系方式: 023-73334062)提出听证申请。

违法行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人员名单

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人员名单2026.4.17.xlsx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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