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牵头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衔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速度等目标和政策建议,统筹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区域、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3.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
4.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
5.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会同财政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及资金平衡计划。负责统筹、调度和督促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名单计划及资金平衡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推进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6.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7.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实施全县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等。统筹协调我县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8.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产业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0.跟踪研判有关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制定储备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牵头落实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承担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提出粮食流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承担粮食监测、应急调控、军粮供应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接重庆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有关工作,承担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
11.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12.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
13.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能源生产建设和总量平衡,参与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控制,负责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统筹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推动能源重大项目建设,按照规定权限核准、转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煤炭行业管理。
14.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含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15.牵头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承担规范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职能管理秩序的责任。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见证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和运行;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负责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16.贯彻执行价格和收费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定价目录及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组织相关价格听证。按规定组织开展政府定价项目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负责监测预测预警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价格认定工作。
17.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18.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石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政府组成部门,本部门由机关本级内设11个科室(办公室、发展规划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农村经济科、环境与能源科、社会事业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经济合作科、经贸粮油科、价格管理科)和5个直属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康养产业中心、节能监察中心、服务业发展指导中心)组成。纳入2020年部门预算的有委本级和5个直属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康养产业中心、节能监察中心、服务业发展指导中心)。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委增加粮食方面管理职责、煤炭行业管理职责、牵头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划出重大项目稽查职责、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职责、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农业投资项目职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074.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74.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0年减少166.33万元,主要是农林水等项目的减少166.3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074.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829.87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19.3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66.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58.16万元。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166.33万元,主要基本支出预算增加377.6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542.6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74.0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74.02万元,比2020年减少158.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36.61万元,比2020年增加377.7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工作福利调高的原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61.9万元,比2020年减少518.12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的减少等。
县发改委2021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44.4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21.8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7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52.54万元,比上年增加183.95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的增加,加之按照编制数的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37.4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0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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