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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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禁止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禁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禁止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违反以上条款规定,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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