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调整我县农业用水指导价的通知
石发改〔2024〕584号
各农业供水经营者:
为规范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和《石柱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石柱府办发〔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农业用水指导价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指导价调整后标准
石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域农业用水指导价调整为:
农业用水类别 |
指导价标准(元/m³) |
备注 |
粮食作物 |
0.097 |
自流灌溉 |
经济作物 |
0.197 |
自流灌溉 |
养殖业 |
0.247 |
自流灌溉 |
注:我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目前均为自流灌溉,暂不涉及提水灌溉。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我县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额超过各类别用水定额的,超定额部分农业水价为:该类别水价×(1+超额水量/农业用水定额),最高不超过该类别水价的1.5倍。农业用水定额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和市水利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农业用水指导价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域末级渠系终端分类水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农业供水经营者可在最高限价以内(含最高限价),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农业用水执行价格。
(二)各农业用水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与农业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主动向用户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不得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
(三)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四、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次调整的农业用水指导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执行范围为石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域。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域农业用水指导价(试行)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