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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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发改〔2019〕27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柱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8〕132号)、《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渝公管发〔201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与扶贫相关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捐赠资金等资金,在全县农村实施的路、水、房、电、讯、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扶贫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专家考核、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非必须招标扶贫项目的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属于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扶贫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在扶贫项目招标中,招标人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对应投资额(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等)作为招标最高限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财政评审等方式强制要求招标人再报审最高限价,不得以招标文件会审、“招标报建”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扶贫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六条  同类非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具备条件的打捆公开招标。非必须招标的施工类扶贫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以打捆公开招标。

按规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严格执行《石柱县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施工承包商确定方式的指导意见》(石柱府办发〔2018〕79号)文件,可以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对于财政支持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项目,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七条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内容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合同金额,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法人负责对扶贫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发包信息、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要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项目情况,接受当地群众监督。村(社区)要成立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加强日常监督。

第九条  扶贫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不得以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虚假招标。村(社区)干部不得在本村(社区)承揽扶贫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扶贫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委(居委)会、项目法人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