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的通知
石发改〔2023〕2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技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资事务中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重庆市贯彻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 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现结合石柱县实际,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自2022年9月1日起,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12月31日。对于已享受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事务中心)
2.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责任部门:县教委、县经信委)
3.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税务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
4.积极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国资事务中心)
5.探索允许盘活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二、税费减免措施
6.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7.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8.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9.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10.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1.2022年度已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12.自2022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1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四、金融支持措施
14.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
15.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其中,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养老托育领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丰都支行、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
16.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丰都支行、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8.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人行丰都支行、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
19.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人行丰都支行、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
五、防疫支持措施
20.县级有关部门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局、县民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
21.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
22.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物品,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23.县民政局应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影响,根据市级统一部署,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六、其他支持措施
24.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25.县民政、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26.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商务委)
27.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民政局)
28.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云平台建设,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鼓励养老托育服务企业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29.积极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
30.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支持高职院校新增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探索养老托育机构和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机制。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
七、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协调。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全面、精准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商务委、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国资事务中心等县级相关责任部门)
32.优化办理流程。对需要申报的相关政策,要开辟“绿色通道”,畅通企业线上咨询办理渠道,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确保政策精准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国资事务中心等县级相关责任部门)
33.加大宣传力度。县级有关责任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国资事务中心等县级相关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