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选取县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选取县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我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切实增强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下达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石柱县县级成品粮管理办法》,我委拟向社会公开选取县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请有意向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积极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我委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选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工作内容。县级成品粮油承储服务。
(二)存储方式。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以活库存方式储存。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三)质量标准。县级成品粮储备大米质量标准应符合GB/T 1354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标准应符合GB/T1355特制二等及以上;挂面质量标准应符合LS/T 3212-2021标准要求。食品安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大米和小麦粉原则上包装规格为25千克/袋、10千克/袋、5千克/袋,包装需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挂面包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成品油储备质量标准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应符合GB 2716 要求。油品包装规格为1L至20L,包装需符合GB/T 17374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所有产品均需执行最新国家有关标准。成品粮油储备需随货保存同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费用标准。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市级成品粮储备费用、市级成品油储备费用标准执行。
二、参与承储企业资格要求
(一)法人资格。具有粮食经营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类型。重庆市内的粮油加工企业、大型粮油超市、批发企业,储存主体的确定必须与生产加工、经营规模、仓储条件相结合。
(三)生产经营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50吨及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100吨及以上,销售量每月200吨以上;大型粮油超市、批发企业销售量每月200吨以上。
(四)仓储条件。成品粮油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四无粮库标准要求,单一库点仓容在200吨以上;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其中成品粮还需具有粮情测温、机械通风和降温控温等所必须的设施设备。仓库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县级成品粮油储存在本辖区内。必须定点定位储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改变储存库点,需书面请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
(五)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承储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1名以上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职业资格的检化验人员。
(六)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材料及递交要求
(一)本辖区内凡自愿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县发展改革委报名,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所有资料一式两份):
1. 书面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仓库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相关合同),库区示意图、照片、库容等;
4. 提供日生产能力、经营量月报表;
5.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粮食保管员、质检员等从业资格证明。
7. 粮情测温、机械通风和降温控温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8日前。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递交地址:石柱县发展改革委经贸粮油科212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3—7333210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