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881W/2023-00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发改委 [ 发文字号 ] 石发改〔2023〕338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9-05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202333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

价格的通知

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公司、石柱县大地天然气公司、重庆科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博皓能源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5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游供气企业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和我县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县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今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以及全市多数区县暂缓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再加之今年非采暖季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滞后,导致4-8月天然气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调整,为不频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决定只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缓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2.37/立方米、2.53/立方米、2.93/立方米调整为2.508/立方米、2.759/立方米、3.260/立方米(乡镇居民与城区居民第一阶梯用气价格合并,乡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暂不执行阶梯价格)。县城区低保户、特困户居民用气价格仍按1.99/立方米执行。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381日至20231031

三、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一)县级有关部门、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证市场用气需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和谐稳定。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并在各收费点公示价格调整政策文件,做好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清算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95

 (主动公开)

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石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9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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