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域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947 号)、重庆市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9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石柱县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气领域涉企
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9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二)《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 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5号)。
(三)《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
(四)《关于加快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214号)。
(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1〕99号)。
二、自查自纠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管廊管沟建设由政府负责,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不得转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和用户。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明确补贴机制取消时间,于2025年前逐步取消。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不得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不得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不得超过我市政策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弥补线损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建设安装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包括计量装置)的费用,开发商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并通过房价回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另行收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设施
根据(渝府办发〔2021〕95号)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为本次全县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的清理重点阶段。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阶段(2022年8月14日前)。为了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领城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切实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要实事求是、系统梳理、逐项分析问题根源。一是通过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座谈会、书面收集供水供电供气交费情况。二是广泛搜集问题线索,通过12381、12315、73332123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梳理汇总问题清单。三是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清理上报企业制定的保留收费项目清单,同时,对下属安装公司及聘请的第三方安装公司涉及安装等相关收费情况进行清理汇总,如实填报附表1、2、3。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8月19日前)。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提出整改措施。对于不存在问题且附表1、2、3零报送的企业,我委会同县相关部门将对该企业予以重点抽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8月27日前)。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于8月27日前,将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及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科。县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1.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企业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气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附件1
石柱县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领域 | 自查自纠问题 | 涉及 金额 | 收费 主体 | 整改 措施 | 已完成整改 | 正在整改 | |||
涉及 金额 | 整改完成 时间 | 涉及 金额 | 预计整改完成 时间 | ||||||
一、供水环节 | 1.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 | |||||||||
2.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工程收费 | |||||||||
…… | |||||||||
3.已纳入供水成本的相关收费 | |||||||||
…… | |||||||||
4.其他不合理收费 | |||||||||
二、供电环节 | 1.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 | |||||||||
2.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工程收费 | |||||||||
…… | |||||||||
3.已纳入供水成本的相关收费 | |||||||||
…… | |||||||||
4.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 | |||||||||
…… | |||||||||
5.其他不合理收费 | |||||||||
三、供气环节 | 1.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 | |||||||||
2.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工程收费 | |||||||||
…… | |||||||||
3.已纳入配气成本相关收费 | |||||||||
……. | |||||||||
4.其他不合理收费 |
附件2
石柱县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个
领域 | 问题类型 | 问题 个数 | 涉及收费主体数量 | 涉及 金额 | 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备注 | ||
问题 个数 | 涉及 金额 | 问题 个数 | 涉及金额 | ||||||
供水供电供气环节合计 | |||||||||
一、供水环节 | 供水环节小计 | ||||||||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 |||||||||
(二)违规收取庭院供水管网开发建设费用或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 | |||||||||
(三)违规收取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 |||||||||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强制检定收费 | |||||||||
(六)向用户供水时,以水价为基础加收额外费用 | |||||||||
(七)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 |||||||||
(八)其他 | |||||||||
二、供电环节 | 供电环节小计 | ||||||||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 |||||||||
(二)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网开发建设费用 | |||||||||
(三)违规收取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 |||||||||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强制检定收费 | |||||||||
(六)向终端用户供电时,将自用电费或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 | |||||||||
(七)向终端用户供电时,超过当地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在电费中加价 | |||||||||
(八)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 |||||||||
(九)其他 | |||||||||
三、供气环节 | 供气环节小计 | ||||||||
(一)违规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费用,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 |||||||||
(二)违规收取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 | |||||||||
(三)违规收取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 |||||||||
(四)违规收取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
(五)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 |||||||||
(六)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强制检定收费 | |||||||||
(七)以供气价格为基础向用户加收服务类费用 | |||||||||
(八)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 |||||||||
(九)其他 |
附件3
石柱县企业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
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亿元
领域 类别 | 清理取消 不合理收费 | 接入工程费用金额(亿元) | 其他各类收费 | 累计 金额 | ||
金额 | 项目(列举) | 金额 | 项目(列举) | |||
供水 环节 | ||||||
供电 环节 | ||||||
供气 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