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 知
工作通知〔2021〕9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合作银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及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渝银保监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比例: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放款的(含续贷、展期),贷款期限内,财政予以全额贴息;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放款的(含续贷、展期),贷款期限内,财政予以50%贴息。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放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七)风险补偿机制:原则上按照风险补偿金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1:10比例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损失风险由政府和合作银行按7:3比例分担。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 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十)实施时间: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一)积极做好信贷投放。各合作银行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
(二)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合作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 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贷款不予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各合作银行信贷管理机制。各合作银行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二)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各合作银行、各乡镇(街道)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问题。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各合作银行,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三)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各合作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四、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一)促进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提供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支两委、驻乡驻村干部作用,帮助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面向脱贫人口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评选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坚持分片包干责任制。各合作银行按照“分片包干”要求,对相应乡镇(街道)脱贫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
(四)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脱贫人口能力。用好村支两委、驻乡驻村干部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合作银行要高度重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充分认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能职责。县农业农村委、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人行丰都支行、银保监石柱监管组要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调度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开展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合作银行用好政策措施,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有效落地。各乡镇(街道)、各合作银行要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制定动态监测和分类处置预案,有效运用续贷、展期、风险补偿金等政策和法律手段,及时妥善化解各类风险,确保还款高峰期不发生大规模逾期。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引导驻乡驻村干部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合作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同时,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引导脱贫人口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