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一)以县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
(二)县财政局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其他文件;
(三)县财政局领导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
(四)县财政局机构设置情况;
(五)政府预算、决算及预决算执行情况信息;
(六)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政府网—部门—县财政局(网址:http://cqszx.gov.cn/bm/xczj/);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县财政局产生的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玉带北街2号511办公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方式:023—73327155;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玉带北街2号511办公室;收件人:石柱县财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09199。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准确提交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玉带北街2号511办公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方式:023-73327155。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