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重庆鑫仕达家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黄强
联系电话: 15736059997
通讯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石碾盘88号附1号26-4
邮编: 400030
被投诉人: 重庆市石柱中学校
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电话: 13896409486
通讯地址: 重庆市石柱中学校
邮编: 409100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邓非
联系电话: 13637738278
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汽博中心融创金茂时代南区4栋5楼
邮编: 400000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5年7月2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石柱中学学生公寓床铺及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在2025年7月30日向投诉人发送《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2025年8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我局于当日受理此投诉,并在2025年8月5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并于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14日向投诉人发出了《项目取证函》。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诉求
投诉事项:我司2025年7月21日上午与采购人核实,预中标供应商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给采购人查验(详见U盘录音资料),恒洪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我司就此事于2025年7月21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7月22日向我公司回函,我公司对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向贵局提出书面投诉。
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五,其他要求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函,若成为预中标人,须在开标之日起3个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检测报告和所有的证书的原件查验,并无条件配合采购人使用但不限于通过网络、电话、公函等方式查验证书、检验报告真伪。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能提供原件将被视为提供虚假承诺,采购人上报财政监管部门处理,未按照承诺函向采购人提交原件查验,违反了承诺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法律规定,应废除其中标人的资格。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承诺函是开标之日起3日内,即2025年7月17日0.00点起至7月20日24:00点截止,经向采购人核实,截至2025年7月21日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查验,违反了承诺,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了未按照提供资料查验属于虚假承诺,应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投诉请求:综上所述,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和对社会经营主体的精神,所以提起投诉和诉求,现恳请贵单位依法监督调查此项目,对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虚假承诺谋取中标进行处罚,并依法重新组织该采购项目招标。我方将持续关注此事。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
1. 整个招投标过程合规合法:石柱中学学生公寓床铺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SZX25A00171)于2025年3月7日经学校党委会决策启动,学校需1632套床铺,预算金额为9455600元,资金来源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教委统筹资金。该项目于2025年3月12日县教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县财政局。该项目技术参数和要求于2025年5月20日传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务中心于6月19日公开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7月1日公开发布该项目采购更正公告,7月14日公开发布补遗公告。7月17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有12家供应商投标,7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 4466784元。整个过程公平公正,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2. 中标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证书取得时间较早: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检测报告的取得时间最晚为2025年6月14日。中标供应商的所有检测报告在中标之日以前都已经取得,不存在不能按时提供的问题。查验检测报告及证书并不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不存在排他性,也不影响学校招标产品的质量,学校认为投诉事项内容不成立。
3. 投诉人录音内容的说明:投诉人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9:05与学校王标电话联系询问检测报告事宜,王标表达检测报告已经寄出还未收到是事实。检测报告已经寄出未收到具体经过:2025年7月18日重庆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子琳与学校后勤主任范斌电话联系询问是否中标,学校后勤主任范斌要求中标后中标单位尽快将检测报告原件及证书原件、色板、小样等材料提供给学校进行查验,石子琳问检测报告及证书原件、色板可否邮寄,范斌回复可以邮寄。7月20日重庆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邓非与范斌联系收件地址(重庆市石柱县石柱中学校)、收件人(王标)、联系电话,7月20日重庆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将检测报告原件及证书原件、色板、邮寄给学校王标,7月20日范斌告知王标中标公司将检测报告原件及证书原件、色板邮寄出来,7月21日下午快递抵达石柱。所以王标在电话录音中才表达检测报告已经寄出,在录音时确实未收到。
4. 中标方按时提供了报告及证书的查验:该项目于2025年7月17日开标,7月18日(周五)下午交易中心发布中标结果,7月19日(周六)、7月20日(周日)为周末非工作日。7月20日中标公司将检测报告原件及证书原件、色板邮寄出来。7月21日学校王标告知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公司相关中标信息去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告知中标单位学校要查看样品、查验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7月21日下午,快递抵达石柱。7月22日下午中标公司告知学校他们已经抵达石柱把样品已经准备好供学校查看,并商定于7月23日上午9:00在学校办公楼三会议室学校相关领导现场查看样品、检测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和原件。7月23日上午9:30在学校办公楼三会议室学校相关领导现场查验中标单位所有检测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和原件、查看样品、选取颜色等。学校在中标文件中第二篇第五点其他要求中提到的“3个日”实际为中标后3个工作日。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惯例,“3个日”就是中标后3个工作日,综上所述,中标方提供的查验资料并未超时。
5. 补遗文件已将第二篇关于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和证书的时间全部更正为签订合同前提供:2025年6月19日公开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7月1日公开发布该项目采购更正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条款,其效力优于原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内容表达的意思是将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个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的所有参数关于必须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可查验真伪的信息(查询电话或二维码);更正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可查验真伪的信息(查询电话或二维码)”其中第二篇包括其中第五、其他要求中,关于检测报告和证书查验事宜,也是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检测报告和证书。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总体回应
投诉人主张我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之日起3个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及证书原件”,涉嫌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经核实,该投诉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
(二)检测报告和所有的证书原件的交付、查验均已得到重庆市石柱中学校(下称“石柱中学”)认可
2025年7月18日,我司已与石柱中学就检测报告和证书原件以邮寄方式交付形成一致意见。2025年7月20日完成寄件揽收。我司并无任何虚假承诺,亦未损害招标公平性。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其与石柱中学招标联系人王标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的通话录音记录中已经明确答复投诉人我司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石柱中学寄送检测报告和证书原件(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递交检测报告及证书原件时间线梳理及相应证据材料。附件一及附件二相互印证可知招标人与预中标人对检测报告和证书原件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均无异议。
(三)提交检测报告及证书原件的截止时间并非质疑人提出的2025年7月20日而应当是7月22日
招标文件中载明:“须在开标之日起3个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检测报告和所有的证书的原件查验”,但未明确“3个日”为自然日或工作日。
1. 按“工作日”计算合理合法
本案为政府采购行为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特别法的约束。招标文件要求的“3个日内”属于政府采购的程序性时限,前述法律法规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均是以工作日计算的,因此此处的“3个日”应解释为“3个工作日”。同时结合重庆地区交易习惯及行业惯例,若指自然日招标文件应表述为“三天”而非“三个日”。
因此,截止日应当为2025年7月22日,具体如下:
开标日(T) |
次日(T+1) |
周六 |
周日 |
周一(T+2) |
周二(T+3) |
7月17日 |
7月18日 |
7月19日 |
7月20日 |
7月21日 |
7月22日 |
2. 若按“自然日”计算显失公平违法违规
开标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周四),若按自然日计算,截止时间为7月20日(周日)24:00。7月19日(周六)、7月20日(周日)非工作日,采购方重庆市石柱中学校亦无工作人员办理检测报告及证书原件的交付验收手续。则采购人实质上仅能于7月18日一天时间内交付检测报告及证书原件。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剥夺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
(四)结论与请求
综上,我司未构成虚假承诺,已在采购人认可的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整履行投标承诺,无恶意或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投诉人对“3个日”的理解片面且计算错误。自7月23日以来我司已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工人、购进材料进行生产(证据六);重庆市石柱中学校已就本项目涉及的需更新公寓的床铺进行拆除。若重新招标将给招标人和我司造成损失,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请求:依法驳回投诉,维持我司中标资格。
四、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2025年6月19日,“石柱中学学生公寓床铺及设备采购”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预算946.56万元。并于2025年7月17日开标,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成交价格446.68万元。
恒洪公司在《投诉书答复函》中称“2025年7月18日,同采购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在2025年7月20日将检测报告和证书原件通过快递方式寄给项目联系人王老师”。并提交了寄件原始凭证(JT0017792483086),凭证显示寄出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18点48分,单位落款为“重庆市大足区恒洪教育”,收件人为“重庆市石柱中学王老师”。同时提供了寄件派送记录,记录显示该寄件2025年7月21日17点55分抵达石柱县,2025年7月23日被签收。
重庆市石柱中学校在《投诉答复函》中称“学校后勤部主任范老师7月18日同恒洪公司法人代表石子琳电话沟通中标事宜,并提出中标后尽快将检测报告原件及证书原件、色板等提供给学校查验的要求,并表示可以邮寄。7月21日下午快递到达石柱县,采购人7月23日在学校办公楼三会议室组织查验。恒洪公司提供的查验资料未超时”。
我局认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验的明确要求。但对提交方式没有明确要求,恒洪公司以寄出快递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约定,并提供了寄件凭证为证。被投诉人对寄件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表示收到了寄件并取得了相关材料,组织人员进行了查验。投诉人称“在2025年7月21日上午与采购人进行了核实,依据为提供的影像资料”,此影像资料为时长1分零3秒的电话通话录音视频,视频显示此次通话发生在上午10点48分左右。投诉人表示通话中被询问对象为项目联系人王老师(通话号码确为王老师本人),被询问人在通话中表示还没有收到检测报告。按照被投诉人和恒洪公司的回复及佐证材料,由于寄送的快递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到达石柱,被询问对象王老师在2025年7月21日上午表示还没有收到检测报告,不能说明恒洪公司没有按时寄出相关材料的事实。同时即使招标文件中“3个日”按照自然日计算,恒洪公司提交材料的时间,也没有超出投诉人提出的约定期限(2025年7月20日24:00)。
此外,此录音视频作为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还存在以下问题:1. 通话录音不完整,视频录音时长1分3秒,按照投诉人的说法,全部通话时间为2分4秒,通话录音不能完整反映整个通话的全部内容;2. 通话内容不能明确反映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具体身份,相互关系;3. 通话内容不能反映通话发生的具体日期。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证据材料缺乏必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且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等在案佐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罗林 联系电话: 023-7332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