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学会2025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始终坚持把法学会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接受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切实增强法学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法学会定期向县委、县委政法委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请示制度。切实担负起团结带领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牢牢把握法学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聚集共识,引领法学研究队伍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法学会工作和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中国法学会、市法学会和县委的要求,贯彻执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履行好会员发展、会员服务等工作职能,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依法治县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研究,组织开展法学重点课题研究和专题研讨,充分发挥法治智库作用,为我县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意见和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县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少数民族地方立法论证和政策咨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正司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利用法学会的人才、智力和法学资源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推进和规范基层法律诊所、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为基层群众提供服务的能力水平。组织广大会员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按照法定程序承接部分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拓展工作范围和服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法治宣讲和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的部署要求,组织法学法律专家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深入机关、企业、学校、农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参与法学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推动理论创新。完成上级法学会及县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学会为县委政法委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无内设科室。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98.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5.64万元;收入比2024年增加5.87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5.8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98.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5.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5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6万元;支出比2024年增加5.8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87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8.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57万元,比2024年增加5.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5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4年增加5.8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上涨,社保公积金增加,各项经费增加。
2025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24年相比无增减。
(一)机关运行经费。
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5年无项目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倪霞 联系方式:023-7333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