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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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2025年)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1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县农业农村委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助额标准 | 渝农发[2024]145号 | 自主申报 | 73339270 |
2 |
农机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县农业农村委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助,涉及27种机型 | 渝农发[2025]31号 | 自主申报 | 73339270 |
3 |
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接续补助 |
县林业局 | 所有涉及农户 | 标准为20元/亩.年,连续兑现5年,共计100元/亩。 | 办规字〔2019〕 71号 |
只要纳入了退耕还林,就根据政策文件直接兑现 | 73331059 |
4 |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 |
县林业局 | 所有涉及农户 | 标准为1200元/亩,分成3次兑现,第一年兑现500元/亩,第三年兑现300元/亩,第五年兑现400元/亩。 | 发改西部〔2014〕1772号 | 只要纳入了退耕还林,就根据政策文件直接兑现 | 73331059 |
5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县林业局 | 所有涉及农户 | 标准为10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共计500元/亩。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只要纳入了退耕还林,就根据政策文件直接兑现 | 73331059 |
6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县发展改革委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务工群众 | 吸纳劳务人员不低于可研批复人数,发放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计划明确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
渝发改振兴〔2023〕933号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务工群众工资 | 73322879 |
7 |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直补) |
县林业局 |
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归个人的,补偿补助给林农;林地林木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补助给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原为集体或个人,已流转或地权林权分离的,按被流转和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补偿补助,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补助受益人的,被流转和流转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并按约定补偿受益人。 | 16元/亩.年 | 渝林天〔2019〕8号、渝林天〔2023〕3号 | 1.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各单位要组织召开村社干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好补偿和补助政策,告知林农相关事宜,做好一事一议会议记录。2.分户工作。各乡镇(街道)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划定四至界线,将补偿补助面积落实到户,明确个人和集体的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落户确认表》,并经林农签字确认。3.公示。经社员签字,组、村签字盖公章后将《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和居民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保林农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折)号、电话号码、分户面积、标准、金额等信息公示到位。4.签订合同。林权无纠纷的,由各乡镇(街道)与公益林补偿和商品林停伐补助的林权经营管理者签订《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林权有纠纷的,各乡镇(街道)(委托方)与村民委员会(委托方)、公益林补偿和商品林补助的林权经营管理者共同签订《难落户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明确双方的管护责任、权利、义务等,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5.完善资料,健全档案。由乡镇(街道)将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落户确认表》和《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等资料汇总,分年度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设立专人专柜规范管理。各类纸质档案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备、数据精准、装订规范,便于保存和查阅,并经得起历史检验。6.兑现:直补数据导入平台后,县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系统兑现直补金。 | 73328665 |
8 |
生态护林员选聘 |
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6600元/人.年 | 石林发〔2025〕47号 | 1.公告。选聘实施单位将生态护林员选聘公告张贴在所在乡镇(街道)、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2.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申报,并提供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3.初审。选聘实施单位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4.考察。选聘实施单位组织村(居)两委、乡镇(街道)管理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脱贫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5.评定。选聘实施单位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6.公示。选聘实施单位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居)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7.聘用。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镇(街道)监管、村聘、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应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林业局审定。 选聘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与拟聘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可以探索以户为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 73328665 |
9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县农业农村委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 | 以2004年计税耕地面积为基础,扣除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后实际耕种面积为补贴依据。同一块地可以同时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5〕167号) | 73339027 |
10 |
种粮大户补贴 |
县农业农村委 | 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五是当年享受了县农业农村委粮油产业补贴种粮大户,当年不得申报种粮大户政策补贴。 | 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45元、2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 当年兑现的种粮大户补贴,以各乡镇(街道)上年按程序核定备案的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4〕127号) | 73339027 |
11 |
直补 |
县水利局 | 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国发〔2006〕17号、渝府发〔2006〕97号 | 于每年年初由县水利局下发《关于开展水库移民农村移民人口动态管理通知》至24个移民乡镇,由24个移民乡镇对辖区移民开展核查工作,自下而上上报核减人员名单,由所在村组、乡镇(街道)申请并经乡镇(街道)、村(社)公示无异议后,由我局会同县财政审核认定,再由代发银行通过“一卡通”系统兑现直补资金至移民个人银行账户 | 73327997 |
12 |
摊薄(含种养业) |
县水利局 | 移民 | 每个指标每年补助600元 | 渝府发〔2006〕97号 | 1:摊薄:按照原商定兑现分配方案,经移民群众同意后,上报兑现花名册,县水利局汇总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完成后将资金划拨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发放至移民个人银行账户;2:种养业:于每年年初,水利局下发《关于开展水库移民农村移民人口动态管理通知》,各移民乡镇在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种养业人口排查工作,完善相关程序后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汇总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完成后将资金划拨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发放至移民个人银行账户。 | 73327997 |
13 |
困难补助 |
县水利局 | 移民 | 根据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 渝府发〔2008〕23号 | 于每年7月下发开展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申报工作的通知至三峡移民乡镇,由移民申请、村社初核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示并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完成后将资金划拨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至移民个人银行账户 | 73327997 |
14 |
特殊救济 |
县水利局 | 移民 | 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特殊救济,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 渝府发〔2008〕23号 | 于每年7月下发开展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申报工作的通知至三峡移民乡镇,由移民申请、村社初核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示并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完成后将资金划拨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至移民个人银行账户 | 73327997 |
15 |
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项目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一)C级危房改造成本按照县财政局2018年统一核定的材料、清单价格(详见石建委发〔2018〕169号文件)进行测算,改造成本不足0.75万元的不予补助;改造成本0.75万元及以上的,每户补助0.75万元,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 (二)D级危房改造(含无房新建)按照2.1万元/户补助,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 |
石建委〔2025〕56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程序,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 81501802 |
16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生活补助) |
石柱县教委 | 在石柱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具有学籍的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和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625元,初中每生每期750元;非寄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期375元(小学、初中均由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教委按学校收费标准用于学校食堂,学校收费标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划拨,高出部分发放到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上);非寄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600元,初中每生每期700元;非寄宿城乡低保等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期375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5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5〕9号) | 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在学校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 73339370 |
17 |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 |
石柱县教委 | 一档资助对象为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含特困学生)、烈士子女学生;二档资助对象为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其他类”(含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档每生每期1500元;二档每生每期100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5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5〕8号) | 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在学校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 73339370 |
18 | 中职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 | 石柱县教委 | 石柱县职教中心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石柱县职教中心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其他类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含困境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等其他学生。 | 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每生每期1500元;其他类学生每生每期115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5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5〕7号) | 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在学校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 73339370 |
19 | 灾害应急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4.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0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 县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死亡人员16000元/人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4.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1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4.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2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受灾人员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申请; 2.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入户实地察看; 3.村(社区)民主评议;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5.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3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受灾人员书面申请。 2.村(社区)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4.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4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2.村(社区)进行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4.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5 | 物资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受灾人员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4.县应急局审批。 |
73325028 |
2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 | 2025年1-6月城市低保标准,750元/人/月,7月开始770元/人/月;2025年1-6月农村低保标准,610元/人/月,7月开始630元/人/月。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其中:乡镇街道初审、公示(7天)、上报;县民政局:审查、抽查、审核、确认、公布)-低保金发放 | 73326779 |
27 | 城乡困难群众节日慰问金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城乡低保对象25元/节日,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0元/节日。 |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0〕37号 | 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发放慰问金金 | 73326779 |
2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 | 2025年1-6月975元/人/月,7月开始1001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确认(其中:乡镇街道初审、公示(7天)、上报;县民政局:审查、随机抽查、审核、确认、公布)-发放供养金 | 73326779 |
29 | 经济困难高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 | 200元/人/月 |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177关于转发渝民发〔2015〕71号通知的通知 |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民政部门审批 | 73311370 |
3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县民政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2025年1-6月1625元/人/月,7月开始1651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切实做好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补贴) 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发〔2022〕202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2095 |
31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县民政局 | 孤儿 | 10000元/人/学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5﹞13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2095 |
32 | 福彩圆梦·助学成长 | 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8000元/人/学年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 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2095 |
33 | 经济困难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 | 200元/人/月 |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177关于转发渝民发〔2015〕71号通知的通知 |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民政部门审批 | 73311370 |
34 | 高龄津贴 | 县民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老年人15元/月;90-99周岁老年人5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500元/月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发〔2024〕20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石民发〔2024〕85号) | 免申即享 | 73363114 |
3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 | 全自理100元/人/月,半护理300元/人/月,全护理500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 为特困人员发放 | 73326779 |
3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特困人员救助封顶线50000元;低保家庭救助封顶线4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封顶线30000元;其他家庭或个人救助封顶线100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 |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其中:乡镇街道初审、公示(7天)、上报;县民政局:(抽查、审核、确认、公布)-临时救助金发放 | 73326779 |
37 |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贴 | 县民政局 | 失能特困人员 | 750元/人/月 | 《关于印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19〕121 号) | 西沱失能中心每季度提交请款文件,附上入住人员花名册-县民政局审核抽查-划拨资金 | 73326779 |
38 | 残疾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100元/人/月 二级90元/人/月 |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 关于调整2024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2332 |
39 | 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 | 90元/人/月 |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 关于调整2024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2332 |
40 | 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 县民政局 | 我市常住户籍,死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人对象及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 1500元以内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5085 |
41 | 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 | 县民政局 | 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 1500元以内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渝民【2016】161号)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 73335085 |
42 |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社会定就 |
县民政局 |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社会定就 |
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 | 特定人员,历史遗留问题 | 73332332 | |
4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县卫生健康委 |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 60 周岁。 |
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 1080 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 1560 元。 |
1、渝人口发〔2013〕27 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1.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 73332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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