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1983/2023-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县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2023年)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石柱县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2023年)

石柱县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电话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乡低保对象

2022年9月至今,城市低保标准717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581元/人/月,低保金根据收入补差。

渝民〔2022〕187号

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其中:乡镇街道初审、公示(7天)、上报;县民政局:审查、抽查、审核、确认、公布)—低保金发放

023-73326779

2

经济困难高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200元/月

渝民发〔2015〕71号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民政部门审批

023-73363114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

孤儿

1382元/人/月

渝民〔2022〕187号

1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

4区县民政局审批

023-73332095

4

经济困难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200元/月

渝民发〔2015〕71号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民政部门审批

023-73363114

5

低保节日慰问

城乡低保对象

50元/人/节

石柱委办发〔2010〕37号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

023-73326779

6

孤儿节日慰问金

孤儿

50元/人/节

认定为孤儿的对象

1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

4区县民政局审批

023-73332095

7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1)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2)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200元/月

渝民发〔2015〕71号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民政部门审批。

023-73363114

8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382元/人/月

渝民〔2022〕187号

1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

4区县民政局审批

023-73332095

9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县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调整按年度进行。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我县原则上统一使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折)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一)自主选机购机。(二)补贴资金申请。(三)补贴信息公示。(专栏链接网址:http://61.128.226.225:88/)进行公示。(四)补贴信息审核。(五)补贴资金兑付。(六)退(换)货规定。

政策咨询:12316、023-89133331(市农业农村委)、023-67909982(市农机推广总站)、023-73332235(县农业农村委)

10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

600元/年/人

国发200617号,渝府发〔2006〕97号

修建大中型水库前,经核定的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

023-73327997

11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根据退耕还林政策相关规定,只有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耕地)、按规划实施了退耕还林、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并验收合格的,才能享受退耕还林国家现金补助,因此退耕还林国家现金补助的对象是已退耕还林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凡大户承包(转包、租赁、股份联营农户二轮承包土地)、业主经营实施退耕还林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约定国家现金补助资金由谁领取。凡代耕土地退耕还林的,退耕还林国家现金补助资金仍然补贴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代耕人可根据代耕协议、退耕户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以及代耕人的身份证代领退耕户应得的直补资金。

退耕还林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标准、兑现次数及分次数额。

《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退耕还林直补申报程序:(一)分户申报。直补资金的申报,由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面积,如实填制分户表册,交退耕户签字认可,并将分户情况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二)乡镇审核。乡镇(街道)要结合年度验收表对村组上报的分户表册按分户要求和方法加以审核。重点审核大户面积,对于退耕面积10亩以上者须逐一摸查,填写核实情况,属于大户承包的须存档《退耕还林合同》和《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审核完成后,汇总和整理分户表册,上报县退耕办。(三)审批及兑付。县退耕办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批合格后通过“一卡通”直补到退耕农户,并将兑现结果返回县退耕办和乡镇。

石柱县林业局生态修复科023-73331059

12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和天然商品乔木林的集体林地实施补偿补助,其中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归个人的,补偿补助给林农;林地林木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补助给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原为集体或个人,已流转或地权林权分离的,按被流转和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补偿补助,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补助受益人的,被流转和流转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并按约定补偿受益人。

12.75元/亩·年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关于做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19〕8号)

1.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要组织召开村社干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好补偿和补助政策,告知林农相关事宜,做好会议记录。2.分户工作。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定四至界线,将补偿补助面积落实到户,明确个人和集体的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落户确认表》,并经林农签字确认。 3.公示。经村民签字,组、村签字盖公章后将《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和居民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4.签订合同。林权无纠纷的,与公益林补偿和商品林停伐补助的林权经营管理者签订《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林权有纠纷的,与村民委员会、公益林补偿和商品林补助的林权经营管理者共同签订《难落户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5.存档备查,将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落户确认表》和《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等资料汇总装订成册存档永久备查。6.兑现:按照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兑现花名册通过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代发直补方式兑现直补金。

石柱县林业局资源科023-73328665

13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1.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2.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1.灾害应急救助20元/天·人,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天·人,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20元/天·人,原则上不超过15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1.受灾人员户主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向村(居)提交申请,也可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名。

2.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至少公示五天)张榜公示。

4.乡镇(街道)审核村(居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召开会议形成审核会议记录,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至少公示五天),报县应急局审批。

5.县应急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反馈到各乡镇(街道)。

6.乡镇(街道)、村(居)根据反馈情况进行公示(至少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再次反馈给县应急局。

7.县应急局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023-73325028

14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2023年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由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13.09元/亩

2023年水稻、玉米、红苕、高粱、大豆5种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采取农户自主申报、村组核查后进行全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验收、县农业农村委抽查四级手段,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

023-73335822

15

护林员考核评分兑现汇总表

生态护林员

6600元/人·年

《关于在脱贫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的通知》(石林发〔2022〕14号)

1.公告。选聘实施单位将生态护林员选聘公告张贴在所在乡镇(街道)、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2.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申报,并提供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3.初审。选聘实施单位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4.考察。选聘实施单位组织村(居)两委、乡镇(街道)管理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脱贫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5.评定。选聘实施单位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6.公示。选聘实施单位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居)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7.聘用。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镇(街道)监管、村聘、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应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将相关资料和表格报经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林业局审定。选聘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与拟聘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将石柱县护林员制度基本信息表上报县林业局。

石柱县林业局资源科023-73328665

16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困难残疾人

80元/月/人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审定

023-73332332

17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审定

023-73332332

18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A类一次性封顶线50000元;B类一次性封顶线40000元;C类一次性封顶线30000元;D类一次性封顶线10000元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民政审核

023-73333070

19

低保对象电量减免金

城乡低保对象

5.2元/户

渝发改价格〔2020〕1200 号

每月对城乡低保对象户主发放

73326779

20

低保边缘户临时价格补贴

低保边缘户

1月:城镇24元/人;农村镇19元/人

渝发改价调〔2023〕197号

按照文件要求通过“一卡通”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73326779

21

低保边缘家庭节日慰问

低保边缘户

50元/人/节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

73326779

22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

独生子女死亡
独生子女残疾
独生子女死 亡家庭父母每人 5000 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12000元/人年
9600元/人年

5000 元/人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4 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 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县卫健委023-73332846

各乡镇街电话

2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独生子、双女
独生女

1080元/人年
1560元/人年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县卫健委023-73332846

各乡镇街电话

2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本人

全县只有3级人员,2022年2760元/人年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5 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 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县卫健委023-73332846

各乡镇街电话

2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特困人员

932元/月

渝民〔2022〕187号

申请-受理-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认(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调查核实-评议-公示7天-上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抽查-确定-评估-公布)-特困供养金发放

023-73326779

26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

全护理300元/人,半护理200元/人,全自理50元/人

渝民〔2020〕179 号

每个月为不同护理需求的特困人员发放

023-73326779

27

百岁老人营养补贴

石柱县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500元/月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

023-73363114

28

城乡特困人员节日慰问

特困人员

50元/人/节

石柱委办发﹝2010﹞37号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为特困人员对象发放

023-73326779

2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节日慰问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0元/人/节

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对象

1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

4区县民政局审批

023-73332095

30

农村危房改造补贴资金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即市上明确的“七类对象”)。

D级2.1万元/户;

C级0.75万元/户。

(渝建[2021]2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石建委发2023-107号) 关于印发《石柱县2023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023-81501802

31

耕地地力保护补资金

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124.84元/亩

2004年计税面积,扣除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等耕地面积。

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街道)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023-7333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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