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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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补贴政务公开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单位 | 政策清单 |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县农业农村委 |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种粮大户补贴:补贴对象为种粮大户 |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4.55元/亩;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230元/亩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2〕134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2〕134号) |
023-73339270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县农业农村委 | 石柱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1〕226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1〕226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1〕226号) |
023-73339270 |
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县水利局 | 大中型(三峡)水库移民 | 50元/月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石柱府发〔2007〕128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023-73327997 |
4 | 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县林业局 | 退耕还林农户 | 150公斤粮食/亩·年,20元/亩·年现金补助;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延长期补助:125元/亩;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 | 023-73331059 |
5 |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县林业局 | 退耕还林农户 | 1200元/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 | 023-73331059 |
6 |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县林业局 | 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归个人的,补偿补助给林农;林地林木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补助给集体经济组织。 |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均为12.75元每亩。 | 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19〕8号)文件 | 023-73328665 | |
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县卫生健康委 | |||||
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县卫生健康委 | |||||
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 | 2022年1-8月,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636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515元;2022年9月,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717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581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80号)文件 |
023-73326779 |
1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 | 2022年1-8月,特困人员每人每月补助827元,2022年9月,特困人员每人每月补助932元。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渝民〔2021〕119号) | 023-73333070 |
1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县民政局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石民发〔2017〕116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石民发〔2017〕116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石民发〔2017〕116号) | 023-73333070 |
12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县民政局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200元/月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023-73363114 |
13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县民政局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2019年1月1日起调为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70元。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023-73332332 |
14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县民政局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50元/月/人。2019年1月1日起调为70元/月/人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023-73332332 |
1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县民政局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382元/月/人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 号) | 023-73332095 |
16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县应急局 | |||||
1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众: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特殊其他农村低收入农户,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的,可将其纳入支持范围。 | C级危房改造按照县财政局2018年统一核定的材料、清单价格(详见石建委发〔2018〕169号文件),改造完成后按清单价格据实结算。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每户总投资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7类重点低收入群体按照2人及以下户“2.1万元/户”、3人及以上户按“1万元/人”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低收入群体按2.1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申请资料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
023-73376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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