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水 利 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水利发〔2021〕21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38号)要求,结合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8〕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和三峡水库(以下统称:大中型水库)移民涉及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为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涉及到的征(占)地移民村(居委、社区)、组(社),本着优先扶持移民人口占现有人口10%及以上的村(居委、社区)、组(社),兼顾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占现有人口10%以下的村(居委、社区)、组(社)。
第四条项目及资金支持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
(二)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八)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负总责;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项目业主为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进度、安全、质量、投资、合同履行、竣工验收、报账、档案资料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后期扶持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后期扶持坚持“五年”规划,动态管理原则。即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社区)、组(社),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其它相关规划,择优规划项目,经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县水利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重庆市水利局审查,并由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批。
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及调整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选择当年实施的项目。对涉及村(组)移民群众民生的项目,交村(居委、社区)、组(社),参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召开移民群众会议,说明项目建设地点、性质、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无征地费、青苗费、建(构)筑物赔偿等事宜,并形成一致意见,经移民群众签字确认,张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对涉及公共服务及设施、片区人畜饮水等项目,由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确定,并张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项目业主单位报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纳入年度项目库后,由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九条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工程类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送县水利局审查后,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利局联合审批。具体审批程序。
(一)对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水利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函告1—3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函审后,由项目业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专家函审意见等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利局联合审批。
(三)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100万元),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组织5—7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专家审查意见等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利局联合审批。
第十条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非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在重庆市水利局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内,按有关规定扣除移民直补发放到个人的资金后,由项目业主从后期扶持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在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建立后期扶持年度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由县水利局将次年拟实施的项目相关资料报重庆市水利局备案。
对未纳入后期扶持规划和未纳入本年度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凡纳入后期扶持规划内的项目,为确保年度项目实施的推进,在项目资金计划未下达前,项目业主按照相关程序完成项目审批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同意后,项目业主可以提前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待每年10月底前,县水利局将次年拟实施的项目相关资料报重庆市水利局备案,并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后,纳入年度资金计划给予安排。
第十三条对涉及移民群众饮水、通行、地质等安全应急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后期扶持项目,在项目没有规划和资金计划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水利局核实,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县水利局报重庆市水利局审批后,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编制等相关审批后,项目业主可以提前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组织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邀请设计、监理、质检、施工、项目所在地、项目接收(使用)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财务决算(工程结算)等相关审批资料,报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的财务决算(或工程结算),纳入下年度申报,在资金到位后按相关程序归垫。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实行统计信息报告制,由项目业主按照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将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报表上报县水利局移民工作科负责录入水库移民信息系统,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原则上项目法人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承担。
后期扶持实施项目法人,也可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即按规定委托具有建设管理能力或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代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项目投资部门按照规定对代行项目业主单位履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石柱县招标投标管理和县人民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建设管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自觉接受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行业投资部门参与监督。
(二)以其他行业部门资金为主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接受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参与监督,项目建设验收通过后形成的项目档案资料报县水利局一套存档。
(三)对规划内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内的,且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在明确项目产权、移民群众就业、受益等事宜(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项目须在完成一事一议等相关程序)后,在项目资金未到位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编制等相关审批后,可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提前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组织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请设计、质检、监理、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工程预算和预算审核、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相关审批资料,报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的财务决算(或工程结算),纳入下年度申报,在资金到位后按相关程序进行一次性补助。
生产开发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及范围如下。
实施方式:凡以移民群众以土地形式入股或与移民群众合作投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群众家庭或个人等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发展项目的基础设施等纳入补助。
补助范围:为水利设施配套、新建(硬化)生产人行便道和机耕道、新建(硬化)连接主干道的运输道路等。其它建设内容原则上不纳入补助扶持范围,以确保移民群众在生产开发项目中受益。
第十九条为确保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后期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在村(居委、社区)、组(社)可委托2-3名群众代表对实施项目质量实行义务监督,对实施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可直接向县水利局或其它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后期扶持项目质量监督原则上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项目在实施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后期扶持项目(单个或多个打捆),按照相关程序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报监,纳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出据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及时委托项目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项目业主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按照监理相关规定制定项目监理工作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日志等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第二十二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设计变更应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严禁擅自变更设计,随意增、减项目投资。
第二十三条对后期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实施项目,项目业主可不办理财务决算,只办理工程结算,项目业主确认后报县水利局备案;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施项目,项目业主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结果确认后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代表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业主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后在组织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请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项目接收(使用)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计划执行、质量和安全、质量检测、监理、预(结)算审查、资金使用、绩效、合同执行、档案资料、标志标牌设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实行“一项一档”。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等相关审批文件、一事一议有关资料、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文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预算、施工及变更、监理、质量监督及检验检测,以及项目竣工总结、预结(决)算审核报告、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后期扶持实施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验收通过后,由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一年,期满后由项目业主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接收(使用)单位、项目监交单位验收“无质量缺陷”之后,由项目业主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业主负责设置竣工碑(牌),材质为黑色大理石,规格为长1300mm×宽900mm×厚30mm,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开工竣工时间等(详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实施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将项目移交接收(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项目的维修、维护管理由项目业主负责,质保期满后项目的维修、维护由接收(使用)单位负责。移交后(包括质保期内)的项目运行安全管理,由项目接收(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后期扶持项目及直补资金拨付管理
(一)移民直补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6〕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每年上半年由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含种养业和三峡移民摊薄)进行核查,对符合农村移民直补到人和集体村(组)的,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计算后予以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疑后由各移民乡镇(街道)函告县水利局核实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拟定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直补资金拨付县农村商业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上账到移民个人或村(组)集体账户(卡)上,县农村商业银行将发放情况(纸质件和电子档)及时提供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反馈给县水利局或乡镇(街道)。
(二)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进度款拨付额度
1.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所在地核查,经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拨付。
2.进度款拨付额度
项目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进度款拨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剩余20%的资金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项目移交和项目档案移交,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不低于3%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拨付。
拨付进度款应附申请函、资金拨付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签证等。
第三十二条后期扶持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服务、建设单位管理等费用,由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并将后期扶持项目竣工碑(牌)的制作安装等费用一并列入项目概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后期扶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尽可能用于其它后期扶持项目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由县水利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及进度检查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项目绩效目标考核。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项目实施中的障碍排除及纠纷处理,给项目实施提供宽松的施工环境,督促项目实施推进等职责。凡因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障碍排除及纠纷处理不及时,造成项目不能按批复工期完成建设,影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来年将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后期扶持项目,项目业主应依法接受国家、重庆市和石柱县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以及对实施项目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彻底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有关事项由石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