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6〕1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重庆市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8号),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中心)监管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经营范围和企业功能定位等不同特点,科学、合理、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

第七条按功能界定与分类办法,将县属国有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并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指标。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经济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商业一类:主要由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3项指标组成。

2.商业二类:主要由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3项指标组成。

3.公益类:主要由投资完成额、融资完成额、资产负债率3项指标组成。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不同,在同类企业间设置不同的差异化考核经济指标。由成本费用利润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融资完成额、争取专项资金、上缴税金、土地出让、处理到逾期政府性债务、偿还财政借款、在保余额、融资担保代偿率、融资担保损失率11项指标组成。

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成本管控、风险控制、资产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结合县委、县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分户确定16个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分类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分户确定。

第八条企业年度经济指标核定程序:

(一)报送年度经济指标建议值。每年初,企业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和县国资监管中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以及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济指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将经济指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监管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经济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济标值。县国资监管中心根据“同一类别、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县委、县政府对企业的其他要求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经济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经济指标建议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管理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保障性指标。

(一)约束性指标。包括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总额控制、“三公”经费管理、成本控制、债务管控等。

(二)保障性指标。包括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访维稳、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其他监管单位交办的任务等。

约束性指标和保障性指标的设置及具体内容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结合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定位,分类确定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之间的权重。

(一)商业一类:经济指标权重为70%,管理指标权重为30%;

(二)商业二类:经济指标权重为60%,管理指标权重为40%;

(三)公益类:经济指标权重为50%,管理指标权重为50%。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次年3月底前,县审计局对企业财务决算及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根据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县国资监管中心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评价与奖惩意见。

(三)县国资监管中心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书面向县国资监管中心反映,县国资监管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四)县国资监管中心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五)县国资监管中心按县政府审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每年初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按县政府审定方案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以会计年度为责任期限,内容包括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

第十四条 县国资监管中心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围绕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于每年715日之前,向县国资监管中心书面报告半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次年1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县国资监管中心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县国资监管中心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企业重要情况报告、季度经济运行分析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定期召开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听取企业汇报经营状况,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三)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国资监管中心。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在每一任期期初,县国资监管中心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平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指标。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企业情况分别选择2个指标分户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核定办法详见附件2)。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所处发展阶段,结合企业职责定位,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偿债能力和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等,分户确定2—5个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任期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中涉及各项指标加分(减分),原则上单项指标不超过本项指标基本分的20%。各项指标的权重及分值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济指标考核得分=任期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分类指标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结果构成,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权重60%,任期考核结果权重4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之和÷3)×60%+任期经济指标考核得分×40%。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县国资监管中心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监管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监管中心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按县政府审定方案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 县国资监管中心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国资监管中心,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考核期末,县审计局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提供任期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县国资监管中心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和任期内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

(三)县国资监管中心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四)县国资监管中心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向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综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ABCDEFGH八个级别。A级为优秀,BCD级为称职,EFG级为基本称职,H级为不称职

基本称职及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才可以获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县管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牵头负责,除县管企业外的其他县属国企负责人的综合考核工作由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FGH八个级别。考核结果105分及以上的,为A级;100分及以上105分以下的,为B级;9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为C级;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为D级;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E级;8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F级;75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为G级;75分以下的,为H级。

第二十六条县国资监管中心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H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H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H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实行当年按月支付。上年度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确定前,暂执行原标准,确定后从当年1月起予以调整、清算。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原则上每三年兑现一次。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调节系数×职务系数×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结果分别按:A级100%、B级90%、C级85%、D级80%、E级75%、F级70%、G级65%的标准予以兑现绩效年薪,H级没有绩效年薪。

第二十九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县国资监管中心可适当调整、修正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县国资管理中心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管理指标得分(约束性指标+保障性指标)。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01分。

二、年度考核经济指标计分规则

1. 基本指标设3项指标,基本分6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

基本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 分类指标设1—6项指标,基本分为40分。每个分类指标的权重和基本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年度考核管理指标计分规则

约束性和保障性指标按突破控制值和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损失的程度、影响、金额等,每项指标扣分标准为1—5分。

四、考核级次修正

设置约束指标,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进行限定或否决。

(一)限定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降一等级确定:

1.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对核定的亏损企业完成减亏任务的除外);

2.企业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业务招待费总额突破控制数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未按规定发放的;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的;

4.在投融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5.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故意虚报、瞒报会计和统计数据的;

7.县国资监管中心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业绩年薪考核:

1.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严重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规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3.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故意虚报、瞒报会计和统计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

4.县国资监管中心决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之和÷3)×60%+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40%。

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任期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考核经济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县国资监管中心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三)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

当考核企业为第一个考核期,使用考核期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1×100%

(四)平均资产负债率

平均资产负债率指任期内企业平均债务占平均总资产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平均资产负债率=(平均负债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平均负债总额=三年负债总额之和÷3;平均资产总额=三年资产总额之和÷3。

(五)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六)其他指标

对于国有资本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企业,考核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设2项指标,基本分6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必选基本指标,基本分35分;另一项基本指标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平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指标中任选一项,基本分均为25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5分;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5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小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7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平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3.对于国有资本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企业,考核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1%,加0.1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5分。

(二)分类指标设2—5项指标,基本分为40分。每个指标的权重和基本分在任期业绩目标责任书中确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1%,加0.1分,每低于1%,扣0.1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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