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7〕35号)
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决策机构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后,报县国资监管中心审核,并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县国资监管中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资产额度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国有资产必须全部实行公开交易,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县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
五、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7〕4号)有关规定执行。经科研立项、由国有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研发公司国有股权让渡,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