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细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惩罚规定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了《石柱县深化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石柱委办发〔2017〕16号)《石柱县非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石国资〔2017〕396号)(以下简称《薪酬方案》)相关监督惩罚规定执行更加准确,根据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惩罚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经县委国有企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细化《薪酬方案》监督惩罚规定,与《薪酬方案》一并执行,现将细化规定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事务中心)监管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县属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监督惩罚内容
(一)企业故意隐瞒、编造虚报财务状况,导致绩效考核审计出现重大差异的行为,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责任大小和轻重分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分别按5%、3%、2%扣发绩效薪酬。
(二)企业虚增经营业绩占实际经营业绩10%及以下,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绩效年薪;10%—50%(含50%)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50%绩效年薪;50%以上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0%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诫勉谈话组织措施处理,扣减当年5%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取消荣誉称号、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停职(停职检査)、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降低退休待遇或其他调整类组织措施处理,扣减当年10%绩效年薪;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分别扣减当年10%、20%、30%、40%绩效年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分别扣减当年10%、40%绩效年薪。同一事项受党纪、政务、组织措施多重处分或处理,绩效年薪扣减比例从高执行。
(五)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终止党代表资格、降职、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或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组织措施处理,受到撤职、开除政务处分,受到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当年100%绩效年薪。
三、符合石柱委办发〔2017〕27号“关于印发《石柱县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容错”情形的,由县委国企工委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县属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分子公司一并遵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