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水投公司,各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户:
为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推进我县城市节水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石发改〔2020〕427号)、《关于印发石柱县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城管发〔2021〕126号)精神和城市节水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现将我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从2022年1月起,除工商业用户外,我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全面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政策,工商业用户实施时间待市、县相关意见出台后另行通知。
二、加价收费标准
我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石发改〔2020〕427号)的分档水量及水价标准执行,即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定额内,不加价;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并且不超定额30%(含30%),在基准水价基础上加价50%;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30%以上,在基准水价基础上加100%。加价仅为自来水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三、计费时段和定额水量
我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以自然年度为计费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超定额用水的核定采用年度核算制,先使用后核算,用水户用水定额按国家或重庆市已出台的用水定额标准执行。用户定额用水量的确定,由用水户在每年1月底前(2022年延迟到3月31日)根据本单位用水定额计量单位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上年度对应的用水基础数据(如中等教育的用水定额单位为L/人.d,用水单位应提供标准人数;医院的用水定额单位为m3/m2.a,则用水单位应提交医院面积;啤酒制造的用水定额单位为m3/kl,则用水单位应提供当年啤酒生产量),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核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核,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定)后交城市供水企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无用水定额标准、季度用水波动较大、定额确定困难的用户以及未申报用水基础数据的用水户,按该用水户近3年平均实际用水量确定为年度定额水量。
附表1
石柱县城市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申报表
用水户名称 | 用水行业 | 定额单位 | 定额 | 用水基础数据 | 2022年定额用水量(立方米)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四、计划用水
对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户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单位用水定额和本年计划用水基础数据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申报,无用水定额标准、季度用水波动较大、定额确定困难的用户以及未申报用水基础数据的用水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根据用水户近3年平均用水量确定并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下达后,用户因生产、生活情况变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计划用水量有较大变动的可在当年10月底前,提供必要的依据材料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变更后的用水计划执行。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按照《关于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石发改〔2020〕427号)的分档水量及水价标准执行加价收费。
附表2:
石柱县城市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量申报表
用水户名称 | 用水行业 | 定额单位 | 定额 | 用水基础数据 | 2022年计划用水量(立方米)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五、其他事项
各用水单位应落实节水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开展供节水基础工作,充分挖掘节水潜力,降低单耗,提高用水效率。
县水投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收费系统,以便迅速适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及其他供水改革工作的需要,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执行情况。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