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406555P/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石城节水领办〔2020〕2 号
[ 标 题 ] 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重点非居民户用水计划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重点非居民户用水计划的通知


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节水工作,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的考核任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函〔20162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69号)有关精神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110)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城市节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城市节水领域“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按照《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提升行动方案》(渝府发〔201841号)及开展城市综合管理“七大工程”之“江清水畅”工程的要求,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原则,对标“水十条”考核对城市节水工作的具体要求,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益和效率,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县城市节水法规制度,规范我县城市节约用水行为;以节水规划和定额管理为龙头,夯实节水“三同时”、阶梯水价、节水统计等基础管理;在综合节水、生活节水等方面全面发力,大力推进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建设;推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工作;围绕控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再生水利用率、全面达到国家《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Ⅱ级评价标准三大目标加快推进我县城市节水工作。

三、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及市上要求,2020我县城市节水工作需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Ⅱ级评价标准,由于我县基础差,相关工作进展滞后,与评价标准差距大。为使今年工作有较大提升,我县从基本项、控制项、优选项三方面按34项指标要求,结合我县各单位职责及管理权限进行了任务分解,(具体任务见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任务分解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城市节水工作,落实领导机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水十条”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相关要求,逐一对照任务分解表,迅速推进相关节水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表相关指标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分解责任,细化措施,查漏补缺,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节水工作开展情况,补齐短板并收集整理相关佐证资料,整理归档。所有数据资料应与统计年鉴、统计年报等资料保持一致,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顺利通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城市节水工作考核。

(三)严格考核督办

为迎接国家“水十条”和重庆市城市节水工作验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工作实效考核,并纳入城市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督查办进行通报。


附件: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任务分解表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代章)













附件:

石柱县城市节水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类型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备注

1

城市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应有地方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制定完善本级供节水方面文件,收集执行上级文件,并归档。

县司法局

县政府办、县城管局、县水利局

现有部分文件,但不健全

应建立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出台城市节水管理制度文件

县城管局

相关部门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节水管理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授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具体节水管理工作

相关文件明确节水管理机构

县城管局

县编办、县水利局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按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应制定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完善并应用统计指标体系

县城管局

县统计局、县水利局


应实施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制定并实施统计制度

县城管局

县统计局、县水利局


应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按上级要求上报相关节水统计报表

县城管局



4

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应建立节水财政资金投入制度

出台节水财政资金投入制度

县财政局

县城管局、县发改委


应有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统计财政投入节水的预算和实际投入资金

县财政局

县城管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应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

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纳入数字城管系统

县经信委

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水投公司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应依照年度节水宣传主题,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计划

制定计划,开展多形式宣传,收集整理宣传资料

县城管局

县水利局


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工作

开展节水宣传、创建和验收评价,颁发命名牌

县经信委

县城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单位工作

开展节水宣传、创建和验收评价,颁发命名牌

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卫健委、县教委

县城管局、县水利局等

医院由卫健委牵头、学校由教委牵头

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工作

开展节水宣传、创建和验收评价,颁发命名牌

县住建委

县城管局、责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等


应利用各类相关宣传周(日)开展节水宣传

参与各单位宣传,收集各单位节水相关宣传的资料

县城管局

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7























城市节水规划

应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城管局

县规资局

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为5年以上,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为5年以上,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

县城管局


按渝城管委〔201817号文件,编制了3年专项规划

应有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80%

出台落实规划文件,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80%

县城管局



8

城市蓝线管理

应按要求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并实施。

县规资局

县住建委、县水利局


9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应设立节水财政资金

出台文件,设立节水财政资金(将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污水处理费等纳入节水资金)。

县财政局

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水投公司。

两个事项合并,由一个政策文件落实

应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作为节水资金

出台文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作为节水资金。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应小于0.5‰

收集统计财政资金投入城市节水方面的项目资料,其财政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应小于0.5‰

县财政局

县城管局及各相关成员关单位

两个事项合并一并收集、统计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应小于1‰

收集统计各单位用于城市节水方面的项目资料,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应小于1‰

10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应有城市主要工业、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应用并出台县相关行业用水定额

县发改委

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和自备水应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0%

,下达用水计划,进行监控,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0%

县城管局

县水利局


应有公共供水和自备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出台文件,细化政策,并实施

县发改委

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经信委


应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监控管理

建立重点名录并进行监管

县城管局

县水利局、县经信委、县卫健委、县教委


11

自备水管理

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按政策执行,并收集整理好档案资料

县水利局



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应有限期关闭自备井的办法并有计划组织实施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不得新批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削减超采量,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应定期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12

自备厂(井)水供水率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供水量占城市用水总量的比例不应大于20%且逐年降低

做好监管和统计

县水利局

县城管局


13

节水“三同时”管理

应有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完善制度

县住建委

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应有“三同时”制度实施程序及监督运行管理措施

细化程序和措施,加强日常管理

县住建委

县规资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应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收集整理相关环节资料

县住建委

县规资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14

价格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率不应小于90%,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按政策执行并收集好佐证资料

县水利局



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应小于8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按政策执行并收集好佐证资料

县住建委

县水投公司


应确定特种行业用水范围,物价部门应制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完善政策文件

县发改委

县城管局、县水投公司


应有物价部门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

完善政策文件

县发改委

县住建委


15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应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

县发改委

县城管局、县水投公司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计量率应为100%

严格执行政策,并出具证明材料

县城管局

县水投公司


16

水价调整成本开制度【优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应进行供水企业水价成本公开

按要求执行,并提供佐证资料

县发改委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应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按要求执行,并提供佐证资料

县发改委



17

水平衡测试(建城区内重点用水企业)

应制定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完善政策文件

县城管局

县经信委


应开展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工作

组织培训,并整理提供佐证资料

县经信委

县水利局


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率不应小于50%;非工业企业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率不应小于40%

督促落实并收集整理佐证资料

县经信委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水利局


18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不应大于全国值的50%

提供统计公报或年鉴及对比说明佐证资料

县水利局

县统计局、县城管局


19

综合生活用水量【优选项】

不应大于所在地域平均值的92%

收集统计计算,并提供佐证资料

县城管局



20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优选项】

人均水资源量小于600m3或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不应小于25%;其他地区不应小于15%。其中工业部分不应小于30%

加大非常规水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收集统计用水量数据,并提供佐证资料

县城管局

县住建委、县经信委


21

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地级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县级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县级市平均水平

加大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提供污水处理率结果及佐证资料。

县住建委



22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应建立定期管网检测和漏损控制工作机制

完善制度文件

县城管局

县水投公司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1个百分点

加大老旧管网改造进度,加强管网日常巡查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提供漏损率统计计算结果及佐证资料。

县城管局

县水投公司


23

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优选项】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应100%雨污分流;老城区应按规划进行改造

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划和项目支撑材料。

县住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

24

城市居民生活日用水量

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计算值Q,其中Q=下限值十差值的70%

收集统计计算,并提供佐证资料

县城管局

县水投公司


25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

公共建筑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100%

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提供佐证资料

县住建委

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


居民家庭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100%

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提供佐证资料

县住建委

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


26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优选项】

10%

积极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提供统计计算结果和佐证资料。

县住建委

县城管局、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


27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优选项】

15%

积极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提供统计计算结果和佐证资料。

县机关事务中心

县城管局


28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100%

统计计算并提供佐证资料

县城管局

县水投公司


29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不应大于全国值的60%

提供统计公报或年鉴及对比说明佐证资料

县水利局、

县统计局、县经信委、县城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城区内重点用水企业)

80%(不含电厂)

加强督促指导,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收集整理提供佐证资料。

县经信委

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31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建城区内重点用水企业)

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118916.16规定值的90%,且不应大于地方标准值

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督促指导,降低用水单耗。提供佐证资料及对比说明。

县经信委

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32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建城区内重点用水企业)

20%

积极推进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提供统计计算结果和佐证资料。

县经信委

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33

生态环境节水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优选项】

90%

加强河库管理,提高水环境质量,加强水质监测,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及统计计算等佐证资料。

县河长办

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


34

生态雨水利用工程项目【优选项】

年均不应小于6

提供项目资料

县住建委

县生态环境局、县规资局、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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